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和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编制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调配学校资金和实行统一的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和使作办学经费和各项资金,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集中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处可根据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业务量的特点,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设置相应处室。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内部管理要求,拟定适合学校内情的校内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使学校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力求综合平衡。
(三)根据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各种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增强支付能力;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提高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六)对校内各部门的收入由财务处收纳入账,集中管理,杜绝“小金库”、“账外账”。
(七)对学校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上岗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1、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及校内二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2、支出预算:
①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计算。
②教学业务费预算编制:按“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系部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生均定额标准安排预算支出。
③日常办公商品服务补助经费的编制:公用经费用电、邮等办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处室等行政部门预算编制,依据各部门编制人数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④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 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需求,提出专项科目的可行性报告,由学校根据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约束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在校长领导下,财务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分级管理:各系、处室在学校预算核定的经费指标内负责经费收支管理及使用,应确定相关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财务工作。
(二)为保证学校预算顺利实施,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准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有关程序审批。
(四)学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是按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住宿费和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准拨付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费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收费管理。
(一)各项收入应依法、依规取得,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省、市物价局核准或备案;对于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收入,在取得时应签订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凭据,非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
凡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各项收入,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同时提供一份给财务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更或没有完全执行的,应向财务处提供相关凭据。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在取得收入时必须附有完整清单,清单应包含:收入项目、收费标准、缴款单位名称(或学生名单)、收入总额等。
(二)对于各职能部门代收的各项费用,如考证费、鉴定费、培训费等,由各系、各部门在收取后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并由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票据。不得擅自在银行开设账户,禁止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小金库”。任何部门不得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各项收入。
(三)需要上缴国库财政的各项收入如学费住宿费等,收取后由财务部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即高等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即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如利息支出、资产处置损失、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凡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或用途不符的支出,均不能在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对学校年度预算已安排的项目收费,有关部门应按预算指标编制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计划报财务处,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各种经费的审批制度。
(一)对学校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项目经费和部门管理经费及按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的各种基金,建立校长、分管财务校级领导、部门负责人经费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必须履行先批后用,先审后报的手续。
(二)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完成经费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等签注意见并署名。如有特殊情况,需积极配合财务部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差旅审批制度,报销时须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票据,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用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货币资金是指学校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学校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部门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催扣。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学校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财政组织的政策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二)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鉴定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要出租、出借的,应有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堪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缴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六)学校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及各单位对外投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同意。
(二)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校对外投资,要使用学校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
(四)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
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己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计算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应付及暂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帮拖延、截留。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的的管理,及时与相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规定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收入费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费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或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风险管理、支出费用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 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对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十一、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附属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务和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