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中心)、幼教集团:
为加强学校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加强师德修养,加强岗位责任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行政管理能力,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工考勤制度》的要求,现就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重申如下:
1、全体教职工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2、全体行政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十年以下教龄教师一律实行坐班制(教龄满十年的新调入教师坐班一年),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和其他活动。
3、教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专任教师可以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严格执行制定的教学、科研计划,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整,并按规定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业务、政治学习等各项活动,每学年下幼儿园听课、调研不少于10次。
4、教职工请假必须按照《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职工考勤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校,并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后,必须于上班当天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5、参加国内外进修、因公出国(境)、各类培训等的教职工均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
6、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教职工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并确定专人为考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建立考勤台账,负责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记录,每月22日前将考勤情况上报组织人事处。
7、教职工的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岗位聘任、发放工资及其它待遇的直接依据,年度汇总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8、组织人事处每月对考勤记录进行核查,对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由于考勤不认真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负责考勤的部门承担责任,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9、凡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无权将本部门教职工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一经发现,外借人员作旷工处理,同时追究该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
10、组织人事处作为学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加强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及时将考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通报至组织人事处。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