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办法


宁幼专纪发202319




 


关于印发《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党支部、各部门: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办法》 2023828日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宁夏幼儿师范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宁夏区监委驻宁夏幼专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3  8  28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八条禁令”,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与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相关的结婚嫁娶、丧事忌日、建房乔迁、升学留学、职称与职务变动、入伍就业、开业庆典、生日庆寿、孩子满月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学校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含政府购买员额制教师)。

第四条 学校党员干部应按照文明、从简、节俭、廉洁的原则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 10日进行报备(不含节假日)内填写《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拟举办婚庆事宜的时间、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等内容。

(二)办理丧事来不及报备的,应在事后7日内补办报备手续,填写《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操办天数、答谢亲朋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内容,各级党员干部在事前向学校纪委或所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员)电话报备,事后按规定向校纪委报告。

(三)同一事项中涉及校内两名及以上党员干部需要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四)不按规定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发现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规模。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滥发请柬和大范围邀请,坚持移风易俗、从俭从简、控制规模,宴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10桌。

(二)不得利用同一事项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七条  除婚礼、葬礼外,严禁本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邀请除亲戚(直属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本人或亲属建房乔迁、升学入伍、职务变动、生日祝寿、开业庆典、丧事忌日等事宜。

第八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超过控制规模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邀请业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三)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喜庆事宜;

(五)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七)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八)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九)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参加或组织操办除丧葬以外的其他婚庆事宜;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问责处理。学校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较轻的,责令操办人做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校党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纪检委员或纪检监察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依据党纪党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委员或纪检监察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赠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以前学校制定的同类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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