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室、系部、中心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财务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建、验收、登记入库、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六)负责学校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七)负责审核、论证学校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和配置标准;
(八)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管理,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评价,负责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
第六条 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科研处、图书馆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校名、校誉、学校标识类等无形资产,组织人事处归口归口管理学校档案等资产,科研处归口管理全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购建、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校处室、系部、中心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各部门主要领导(一把手)是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及资产领用人是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三)参与本部门资产的购建和验收,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登记入库、变动、报损、报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部门应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具体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转移、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三)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四)完成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五)拟订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国有资产购置方案论证;
(六)及时了解和反映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七)因工作需要调离资产管理员岗位的,应办妥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岗位上岗。
(八)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各单位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四)对本人领用的国有资产损坏、被盗及丢失,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五)在办理工作调动、离退休手续前,对本人领用的资产应办妥移交手续。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条 各部门配置资产应根据现有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提出购置申请计划,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学校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
第十条 学校购置的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宁夏幼儿突然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资产使用与管理相结合,注重使用绩效,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部门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按照国家法规,按照工作程序,报请上级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和审核后,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处置手续,任何个人无权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各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编制、报送其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校内部门或个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因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下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应进行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资产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导致资产设备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资产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设备造成丢失。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或证实,可不赔偿:
1.因技术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造成不可预见性的损坏;
2.由于资产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残损、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4.由于操作难度大,并确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5.保管工作中正常的盘亏,如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避免的锈蚀、虫蛀、鼠咬等;
6.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在不可控情形下发生的资产设备被抢被盗;
7.经专家组鉴定其它可以免于赔偿的。
(三)资产设备丢失或损坏时,对赔偿责任人的认定:
1.导致资产设备丢失、损坏的直接责任人;
2.若无直接责任人,由资产设备保管人员承担责任;
3.资产设备送外维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由送修人员负责追赔责任;
4.因资产设备保管人员有意拖延、隐瞒不报,导致无法追究赔偿责任的,由保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5.损坏、丢失资产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6.对于事故原因复杂,难于确定责任人的,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处组织有关人员分析、鉴定后确认。
(四)赔偿责任认定后,赔偿人应在1个月内向财务和后勤管理处交纳赔偿金或向使用单位赔偿实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