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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韩毅发布日期:2020-05-29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办好学院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是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公寓及餐厅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空调设备(包括分体式空调、窗式空调);其他设备(包括碎纸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影碟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家具用具(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文件柜等)、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物、特种用途植物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教育部提出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科学配置、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使用、保管有专人。

第七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系)处、室分级管理体制。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配备一名资产会计,负责核算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帐及实物管理,相关固定资产财务报表。财务和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五、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报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系部、处(室)、馆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应配备固定资产管理员,在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学校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及其上报工作。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办理交接手续,经财务和后勤管理处与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

第十三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统筹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参与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或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到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建固定资产卡片、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财务和后勤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九条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

第二十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二条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二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帐相符。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账,并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使用部门、系部建账。各部门、系部建立固定资产二级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建账部门每半年一次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财务和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凡经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或分管固定资产单位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粘贴《设备标签》,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九条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条校内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三十一条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手续。校内借用,要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校外借用,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借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租赁费。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及时上报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越权动用,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三十五条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损失时,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校内调动时,要及时办理账、物、卡的校内调拨手续。报废、拆除和闲置固定资产调拨处理后,应按规定办理下账、撤卡、销号手续。

财务和后勤管理处

上一条: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水、暖、维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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