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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作者:韩毅发布日期:2020-05-29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经营性房屋租赁行为,合理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权益,根据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出租

第二条 经营性房屋范围

经营性房屋是指后财务和勤管理处管辖范围内、以服务师生为目的经营性公有房屋。

第三条 招租方式

1.公开招标。

2.竞争性谈判。

3.协商发包。

4.续租

招租应首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参与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不符合招标条件时,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若只有一家单位或个人申请租赁时可采用协商方式。

第四条 房租定价方式

1.延续价。指原房屋合同租赁价格。

2.协商定价。根据市场行情、地段、楼层等协商确定房屋价格。

3.招标价格。参与招标最终获得中标的价格。

4.市场价格。

5.房屋租金收取方式

6.承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租金转账至指定帐户。

7.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当年房屋租金。

第三章 出租房管理

第五条 房屋承租方条件

1.遵纪守法,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

2.没有个人行为或经营行为的不良记录。

3.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及学校的要求。

4.不售卖假冒伪劣商品。

5.能够确保安全使用租赁用房。

6.信守合同,能够保证如约缴纳租金和水、电、暖、气等费用。

第六条 合同期限

1.房屋租赁合同期为一年。

2.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对租赁双方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承租、协商租赁、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

1.申请:承租方向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等。

2.审核: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做出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承租申请方,呈报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研究审核,经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批准后申请方可参与投标、协商发包或竞争性谈判。

3.承租申请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根据房屋面积及经营性质缴纳房屋设施抵押金人民币0.5万元—3万元(押金不计利息)。

4.承租申请方须接受本《后勤管理处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条款内容。

5.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持有上述人员合法授权书的人签订。

(二)协商租赁

1.承租方如果继续租赁,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重新定价后双方方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方提出继续租赁时,如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对该租赁房屋在租期届满后准备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租,承租方有权直接参与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并且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拟在租期届满前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

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出现如下行为的,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部分或全部扣除其缴纳的抵押金;承租方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或严重违犯学校管理规定的。

(2)拖欠房租及水、电、暖、气等费用的。

(3)未按合同约定改变经营项目或用途,未按合同约定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4)承租期间损坏房屋或房屋设施。

(5)未按合同约定转租或联租的。

(6)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

3.合同终止后承租方需腾空所租房屋,在办理完房屋验收等相关退房手续后,将租房钥匙交给财务和后勤管理处,财务和后勤出具的手续和交款凭证办理抵押金退款手续。

过期拒不交房者,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有权处理房内遗留物品、更换门锁,不退还抵押金。

第八条 合同管理

1.合同经双方协商签订后,由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审核签字,加盖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印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六份,承租方执二份,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执四份。

第四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 财务和后勤管理处经营性房屋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定期检查经营性房屋使用、经营、货物和安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修订和填报《房屋租赁合同书》;督促承租方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水、暖、电、气等费用。

第十条 财务和后勤管理处保障承租方水、暖、电、房屋正常使用,为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一条 财务和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协调,及时与校内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化解各类问题和矛盾。

第十二条 财务和后勤管理处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经营性房屋管理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廉洁自律,做好信息传递和宣传教育工作,给承租方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经营性房屋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租赁房屋及场地的防火、防盗、综合治理等安全防范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章 承租方守则

第十五条 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遵章守纪,合法经营,维护公益,服务师生。

2.认真履行《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3.爱护经营性房屋内外的公共设施,未经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改变水、电、暖等设施布局。

4.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房屋设施等损失,应进行赔偿,赔偿额度为恢复费用的两倍。

5.承租方如果进行室内外装修,必须向财务和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装修项目和内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要高度重视预防火灾,积极配合消防检查。严禁经营场所有明火,不得在经营性房屋内开火做饭。对专业从事餐饮的承租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严格控制火源,做到消防安全和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7.承租方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营活动相结合,树立安全生产意识、防火意识,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做到意识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由于承租者管理、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失火、水泡等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并予以维修。

8.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承担“门前三包”等社会责任,履行安全责任和冬季清除冰雪责任。

9.在结束承租后,必须对经营场所进行断电等处理,配合甲方办理好相关退房手续。

10.如期缴清房屋租金和水暖电气等费用。

11.不得在其租赁房屋范围之外摆摊设点。

财务和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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